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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科级干部选任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

印发《科级干部选任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单位、各部门:

我校《科级干部选任及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中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6年9月8日


科级干部选任及管理办法(暂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加强我校科级干部队伍建设,促进科级干部队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职务与职数设置

第一条 科级干部职数按照统筹规划、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编制允许的范围内,由人事处会同党委组织部提出方案,学校讨论确定。

第二条 科级干部职务名称:科级办公室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科为科长、副科长;学院(系)团委(团总支)为书记、副书记;中心为主任、副主任,不设科、室、中心的可设秘书(正、副科)。

管理权限

第三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科级干部的选任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制定全校科级干部工作有关制度和规定;人事处负责全校科级机构与岗位的设置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党委统一安排部署,负责在职数限额内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协调,并对各处级单位的科级干部选拔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各处级单位按照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根据学校党委统一安排部署,在职数限额内,做好本单位科级干部的日常培养教育、选拔任用相关工作和管理工作。

选拔任用

第五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4.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5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7.依法办事原则。

第六条 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和管理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献身党的教育事业,艰苦奋斗,做出实绩。

3.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学校党政工作部署决策同本岗位的工作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

5.正确行使权力,廉政勤政,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四年以上工龄;硕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有两年以上工龄;博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有一年以上工龄。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特殊工作岗位还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要求。

第八条 科级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但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可不受副科经历限制。

第九条 对表现突出的优秀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第十条 选任办法:

1.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根据岗位要求等实际情况,采取面向全校或在本单位范围内选拔。选拔的程序为:

(1)用人单位在职数限额内,提出科级干部选拔工作方案,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2)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岗位和聘任条件。

(3)报名。申报人向用人单位递交岗位申报表。

(4)资格审查。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5)述职、答辩、评议。用人单位组织由各方面代表参加的评议组,听取申报人的述职和答辩,进行评议。

(6)考察。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评议结果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确定后,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组织协调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材料。

(7)在确定考察对象后,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协调对拟提拔考察对象进行个人档案审核,经组织认定有档案造假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在确定考察对象后,拟提拔考察对象要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发现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取消本次选拔任用,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8)经考察和档案审核后,用人单位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和任免职请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

(9)党委组织部审核研究并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后,报党委书记办公会,确定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人选,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10)任职前公示,公示期5天。

(11)任前谈话。经公示无异议者,由用人单位领导与本人进行任前谈话。

(12)聘任。党委组织部发文;用人单位宣布聘任事项。

2.具备选任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的优秀专职辅导员,按照专门办法,在规定的限额内,经民主推荐测评和组织考察,确定人选,报党委审批,可享受科级待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凡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的,当事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校党委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各单位科级岗位职责由学校统一确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及有关职能处室负责科级干部的集中培训教育。各处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科级干部实行统一任期制,每个任期为四年,在同一岗位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任职超过两年而未到四年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到两年的不计算为一个任期。

第十六条 科级干部实行交流任职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满两个任期的科级干部。交流的方式可区别情况采取部门内交流、部门内跨校区同岗交流或跨部门交流。

第十七条 统一调整科级干部时,距退休年龄不足半个聘期时,不再担任职务,保留原科级待遇,由所在单位安排具体或专门性工作。

第十八条 科级干部校内调动或本单位内职务调整,须经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领导或本单位领导同意,分管、联系领导同意,报组织部、人事处同意,并分别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再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由校党委批准,组织部下文。

第十九条 解聘。现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解聘。

1.出国或离职学习超过半年者;

2.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者;

3.无故离岗超过1个月者;

4.达到任职年龄界限者;

5.调离学校者;

6.职务调整者;

7.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解聘现职者。

第二十条 对属于不胜任现职、不履行职责的科级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解聘、降职;对违法违纪的科级干部,根据情节由有关部门予以党纪、行政处理。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在职科级干部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由科级干部所在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分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采取单位群众测评与单位考评组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程序

1.学校布置考核工作;各单位成立考评组;个人填写年度考核表。

2.科级干部述职;群众测评;考评组评议并提出考评建议结果。

3.处级单位党政班子研究确定考核结果,报党委组织部。

4.组织部审批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考核结果由学校通知各单位后在单位内公布;考核结果作为科级干部晋升、调整、奖惩的重要依据。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干部管理序列的科级干部。教学单位的教学部(实验室)正副主任、教辅业务部门的下设中层机构正副职等岗位的干部,任职期间分别享受相应正副科级政治待遇,离任即自然解除相应的政治待遇,其相应任职经历计算为科级任职经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科级干部选任及管理相关文件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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