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单位:
我校《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4年11月12日
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根据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按需派出、分类管理、促进交流”的要求,为做好干部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干部是指校级、处级、科级干部。
第一条 出国(境)类别
(一)公派出国(境)
1、上级公派
指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公派的出国(境)活动。
2、学校公派
指纳入学校或学院(系、部)计划的调研、学习、交流、商务、学术会议等出国(境)活动。
3、其他
因工作需要,费用不由学校承担的调研、学习、商务、学术会议等出国(境)活动。
(二)因私出国(境)
指未列入国家、省、市或学校计划,干部个人通过各种渠道申请自费出国(境)的人员,包括留学、访学、参加会议、探亲访友、陪读、旅游、定居等。
第二条 公派出国(境)活动的计划与实施
1、纳入国家、省、市政府部门计划的,根据上级要求列入学校年度计划。
2、其他公派出国(境)年度计划在年初由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单位共同拟定,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党委书记签字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审批、请假、公示要求
凡申请出国(境)人员,需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干部因公(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符合以下要求:
1、出国(境)报批前和出访前须经党委组织部同意方可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和组织出访行程。
2、出国(境)出访前须履行请假手续。
3、公派出国(境)活动出访前须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回国后1个月内上交出访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并在校内公开。
第四条 护照或港澳通行证、赴台证管理
1、因公护照及港澳通行证、赴台证在完成出访任务后按照规定交省外办保管。
2、因私申请护照或港澳通行证、赴台证,应根据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处级干部在国内期间其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赴台证由党委组织部保管。
3、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返校10天内须到组织部报到,并办理护照缴存等手续。
第五条 逾期未归人员的管理
未经批准逾期未归人员,由所在单位联系劝返,人事处按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处理,组织部按干部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超过一年者,应办理干部免职手续。
第七条 未经学校党委审批擅自出国(境)者,将予以追责,根据干部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免职。
第八条 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上级有其他相关要求的,遵守上级要求。学校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干部因公(私)出国(境)审批表
附件: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干部因公(私)出国(境)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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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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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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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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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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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聘 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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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加入 何党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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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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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政职务 及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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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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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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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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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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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家庭成员电话: 本人移动电话: |
出国(境)理由时间 去往国家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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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审批意见 |
签字: 日期: |
分管联系领导意见 |
签字: 日期: |
财务处 意见 |
签字: 日期: |
科研处 意见 |
非科研项目出国(境)不必填写 签字: 日期: |
人事处 意见 |
签字: 日期: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意见 |
签字: 日期 |
组织部 意见 |
签字: 日期 |
学校纪委意见 |
签字: 日期: |
学校 党委书记 审批意见 |
签字: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