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校党校建设,使高校党校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高校党校在高校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等,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校党校是在高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是党委的重要部门。
第三条 高校党校的工作方针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为高校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为高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是:认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养和培训高校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结合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高校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党建等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不断取得新成果。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培训水平,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第五条 党校工作人员和教师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准确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加强党性修养,为人师表;具有较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较深厚的知识;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研究能力;忠于党校事业,有强烈的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不辞辛苦,甘于奉献,积极主动地完成学校党委交给的各项教育任务,用改革创新精神办好党校。
第二章 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六条 高校党的委员会要建立党校。规模较大的高校要在院(系)建立党校分校。
第七条 高校党委要把党校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切实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党的建设和学校工作中心开展工作,把握党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要把党校工作作为考核高校党委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八条 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兼任,设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校长要按学校党委部门正职干部选配,其他专(兼)职副校长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分校校长由院(系)党,总支(支部)书记兼任。
第九条 党校要设立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校委会委员由学校党委任命,由党委和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校委会在校长或常务副校长主持下领导党校工作。校委会要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党校的培训计划和重要事项。党校的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等有关重大问题要由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会议由党校校长或常务副校长主持。
第十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独立设置,也可挂靠在党委职能部门,有条件的学校要配备必要的党校专职人员。
第十一条 党委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党校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党校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常务副校长要列席党委(常委)讨论学校改革发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有关方面的会议。
第十二条 党委负责同志或党委成员要定期到党校讲课,每学期不得少于一次,还要参加一些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讨。
第十三条 高校党校与院(系)分党校是工作指导关系。高校党校对分党校的教学计划、教学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以及科研等进并指导。
第十四条 高校党校侧重于抓好中层及以下党政干部的理论培训、党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和高知识群体中的党员培训以及拟发展的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学习。分党校侧重于抓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培训学习。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十五条 党校教学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为主课,把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校教育的中心内容,使之进课堂、进教材、进学员头脑。要坚持“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充分调动教和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发挥教师和学员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各自的优势,互教互学,教学相长。
第十六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党外知识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培训班和研讨班。各类培训班、轮训班结业时,要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党校各班次的教学要根据课程规划和培训对象的实际,结合形势任务构要求制订教学计划,突出党性教育特点,要紧紧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学员思想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学员思想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思想理论问题,把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 党校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做到集中和分散相结合,讲授与研讨相结合,交流与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思想性,使党校培训教育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十九条 中层党政干部在任期内必须参加党校组织的学习班、培训班或研讨班的学习,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其是否称职的重要依据之一。在被提升或提名选拔到上一级领导岗位时,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半年内完成培训。同时,应参加党校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方能担任新的领导职务。
第二十条 党校要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对一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必要时可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联合攻关,在申报、审批科研立项及经费方面,高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要给予支持和保证。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党校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以兼职为主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有条件的高校,可设专职教师。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具有研究、探索理论领域和解决社会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胜任党校教学、科研工作;作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十二条 党校兼职教师在党校的教学要计入本人教学工作量。同时,也可聘请校外理论水平比较高、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学员思想政治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教授到党校讲课或作兼职教师。要给予兼课教师合理的讲课酬金。
第二十三条 高校党委要从政沽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党校管理干部和专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校内外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等。党校管理干部和专兼职教师的专业职称应列入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或政工人员系列评聘。
第五章 经费和基本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高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保证党校每年经费纳入预算计划,保障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足额到位,力争逐年有所增加。党校经费要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高校党委要保证党校的办公及教学场所和必要的教学设备,积极创造条件,为党校提供必要的教学手段、图书资料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条例》的某些条款如与中央和省委新的文件精神不符,按中央和省委新的文件精神实施。
第二十七条 省委教育工委负责对本《暂行条例》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