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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理顺二级院(系)〔以下简称“院(系)”〕领导体制,加强班子建设,完善运行机制,规范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河北省高等学校学院(系)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是由我国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决定的。院(系)党委(党总支)和院(系)行政共同领导本单位的发展改革稳定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制度的具体实现途径,是院(系)重要事项的最高决策机制和最终决策形式。凡属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落实。

联席会议不代行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和院(系)务会议的职能,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将纳入干部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条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书记、副书记,院长(系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必要时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为院(系)发展改革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校党委、校行政的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安排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院(系)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和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定院(系)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研究决定院(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和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院(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属于院(系)权限范围内的干部推荐和任免、人才引进、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国内外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合作、教职工年度考核、教职工奖励与惩处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院(系)招生与就业、学生教育管理以及学生奖励与惩处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院(系)财务预决算方案、大额资金使用、职工收入分配方案、仪器设备的申购计划、定期通报财务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制定院(系)重要规章制度;

(十)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学校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三、议事程序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会前协商确定议题。根据议事范围,联席会议议题可由书记、院长(系主任)提出,也可由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提出,但上会议题要在院(系)领导班子成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书记、院长(系主任)协商确定;

(二)会上充分讨论研究。上会议题分别在书记、院长(系主任)的主持下,逐项进行讨论研究;

(三)作出决议、决定。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会议组成人员集体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四)组织实施决议、决定。决议、决定形成后,根据事项内容,分别由书记、院长(系主任)责成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实施。

四、议事规则和要求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分别由书记或院长(系主任)主持。属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党务政务公开、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学生教育与管理、干部的选拔推荐等方面的事项,由书记主持;属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社会服务、专业人才引进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奖惩、学术活动、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事项,由院长(系主任)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事项由书记、院长(系主任)协商后确定由书记或院长(系主任)主持;

(二)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开会。需要表决的事项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获得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三)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主持人确定专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充分民主讨论后由主持人做出总结,形成会议决议、决定。与会者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协商后,重新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联席会议不搞临时动议。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联席会议原则上不进行讨论;

(五)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六)联席会议成员要自觉遵守会议制度。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向书记或院长(系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原因,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

(七)联席会议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八)联席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九)联席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由书记、院长(系主任)签阅确认后归档。

五、决议、决定的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决议、决定的实施:

(一)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和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坚决贯彻落实;

(二)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的实施,要按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院长(系主任)汇报。书记、院长(系主任)要做好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

第九条 决议、决定的监督:

(一)联席会议内容应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要公开透明,需要传达到师生员工的要及时传达,充分发挥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二)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书记、院长(系主任)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如果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复议,视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六、附 则

第十条 各院(系)可据此制定符合本院(系)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欧美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依据有关协议和规定执行;独立设置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此有冲突者,按此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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