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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

印发《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单位、各部门:

我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中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6年9月8日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依据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及河北省委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坚持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本校中层领导干部和享受中层领导干部待遇的非领导职务干部。

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的任免,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依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五条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职位任职三年(含)以上的经历,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提任教学、教辅、科研单位业务副职可不受科级经历限制。

(三)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含)以上,其中,提任党政机关处室正职的一般应有在教学单位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四)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党龄。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三章 动 议

第七条  校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八条  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九条  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民主推荐院(系)教学单位业务领导人选、教辅部门业务领导人选,本院(系)或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参加。

(二)民主推荐党政职能部门领导人选、院(系)党务干部,全体校级领导、各中层部门单位正职干部参加,校级领导可以设定不同的权重。民主推荐党政职能部门领导人选时,可以吸收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单位业务下级单位领导成员参加。

第十三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校党委研究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七条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一)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三)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四)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十八条 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单位的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在全校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由组织部门提交学校党委书记办公会提出任用建议,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九条 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分管或联系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所在单位的学校党政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被考察人的廉政鉴定。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二十三条 干部档案“凡提必审”,在确定考察对象后要对拟提拔考察对象进行个人档案审核,经组织认定有档案造假的,取消考察资格;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在确定考察对象后,拟提拔考察对象要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提请省委组织部进行提拔前个人事项报告查核,经比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取消本次选拔任用,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凡提必查”,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必查。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应当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六条 需要报省教育工委审批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条 中层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校内部进行。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干部人才资源充足、需要进行班子结构调整、需要实现干部交流的领导职务,以及因单位教职工人数少、不宜组织推荐等其他适于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符合针对不同岗位实际提出的不同条件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笔试;

(四)竞聘答辩,推委会推荐;

(五)依据笔试和推委会推荐结果,党委提出考察人选;

(六)组织考察;

(七)党委依据考察结果,讨论决定提拔任职人选;

(八)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九)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超过两个任期的。

(二)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到任。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和姻亲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需要免职的。非党员中层领导干部,有同样违法违纪行为的,免去现任行政职务,同时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二)依据《河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暂行办法》,在遵纪守规、履职尽责、群众认可、作风品行或其他方面存在相关问题,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适宜免职的。

(三)经组织认定在试用期满考核不胜任现职的。

(四)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年度考核测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基本合格等次,诫勉谈话后改进不明显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在中层领导干部集中换届时,任职已经超过两个任期的中层领导干部,可以选报竞聘其他岗位,而没有竞聘成功其他岗位的。

(六)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七)辞职或者调出的。

(八)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半年的。

(九)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十)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和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十一)不准突破干部身份界限,选拔任用非干部身份人员为中层干部;不准出现审批备案与实际履职不一致情况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规定就地免职使用。

第四十四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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