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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字[2010]15号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工作》

党组字〔2010〕15号                     签发人:石千峰

 

中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中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始终把好发展党员的质量关,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本着积极而慎重的态度,在保证党员质量的基础上,加大发展党员工作力度,进一步壮大学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学生党员队伍,使党员的比例有大幅度提高。本科学生班级要达到一年级有党员,二年级有党小组,三、四年级有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建在班上的目标。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  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素质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党组织要通过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努力扩大高职称、高学历人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各学生党组织要坚持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从新生一入校即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热情,使他们自觉端正入党动机,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优秀团员、学生骨干吸收到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

第七条  每个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书写,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自己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以及政治态度、今后努力方向等。

第八条  党支部对申请入党的同志应该持欢迎的态度,满腔热情地鼓励他们政治上的进步。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在2周内派正式党员与其谈话,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向其介绍申请入党的有关知识和做一名党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帮助其分析存在的不足和缺点,指出努力的方向,谈话情况应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在此基础上,党支部确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作为申请入党人的培养联系人。

第九条  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人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和考察,入党动机端正,各方面表现较好,经培养联系人推荐,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后,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在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十条  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团员入党积极分子应有共青团组织的推荐意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推优”时,各级团组织要严格执行推荐标准和工作程序。学校党委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对“推优”工作及时给予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提高其思想觉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历史、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经常与入党积极分子谈心,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向党支部汇报,以写实的方法填写《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考察意见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肯定考察对象的进步,又要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及努力方向,并及时将组织意见和群众反映转达给本人;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成熟情况,向党支部提出是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二条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的教育,使他们了解党的政治主张,逐步树立起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

第十三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工作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培训前各单位将培训计划及名单报校党委党校审核备案。培训重点是《党章》、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入党动机、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等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40学时)。培训结束后,考试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其有效期两年。结业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继续培养,待下期重新参加集中培训,并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继续培养。没有经过集中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定期考察,每季度将考察意见写入《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禁止平时无记录,入党前临时拼凑的现象。考察结果要定期向本人反馈,并及时给予帮助教育。确定发展对象前《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培养考察记事栏”连续填写不得少于四个季度。

第十五条  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实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制度,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应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领取《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及时调整积极分子队伍,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二是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包括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培训情况、奖惩情况等),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调动或毕业离校时,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将其相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三是对从外单位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应按上述要求,确定培养联系人,及时与其谈话了解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介绍学校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并将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材料经整理后归入本单位培养教育档案。入党积极分子在原单位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应由接收单位党支部对其进行全面考察,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教育,条件成熟后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原则上新生入校第一学期不发展。

第十六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在校本科生一般需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其中重点培养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专科生的培养时间一般需在半年以上,其中重点培养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在充分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学生还应征求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的意见),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并将意见写入《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凡未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可采用的方式为: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必要的函调和外调。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为学生的,其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一般要求在班级或专业前50%以内,各门功课成绩合格。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在毕业、调离前,基层党委(党总支)应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原则上毕业前三个月不再发展毕业生党员。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合我校实际,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⑴党支部研究拟发展对象名单,并整理材料报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⑵基层党委(党总支)报拟发展对象名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公示(7天);⑶填写《入党志愿书》;⑷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⑸填写党支部决议;⑹基层党委(党总支)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⑺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⑻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⑼党支部派人与预备党员谈话,并在党员大会上予以宣布;⑽进行入党宣誓。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在履行入党手续前,应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⑴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⑵指导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材料,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申请人的情况。⑶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负责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二条  在对发展对象预审和公示通过后,发展对象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要指导发展对象如实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全体党员都应参加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召开;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也应改期召开。申请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否则也应改期召开。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可请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第二十四条  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⑴清点、宣布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⑵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⑶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⑷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⑸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⑺宣读支部大会决议。⑻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当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会后党支部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一周内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材料,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调入的教职工和录取的新生,在调入和入学前,被原单位党组织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党支部要及时指派一至二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对其继续进行培养考察。预备期满,按规定程序履行转正手续。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审批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对《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专人谈话,谈话人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七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基层党委(党总支)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因特殊情况超过半年未予审批的,由原报批党支部对发展对象重新履行入党手续,包括支部大会重新进行讨论。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对预备党员审批并按规定备案后,要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也要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党支部应做好思想工作,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鼓励其继续努力,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要建立预备党员考察制度。通过听取预备党员的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严格组织生活、分配一定的工作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要注重考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思想政治状况和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保守党的秘密、发挥党员作用的情况。考察结果要作为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定期向党支部汇报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如实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⑴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⑵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⑶支委会审查;⑷基层党委(党总支)公示(7天);⑸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⑹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⑺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统一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材料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管理,待毕业离校前统一归入本人档案。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也应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原因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授权基层党委(党总支)对下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和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决议进行审批。在履行完预备党员审批手续或预备党员转正手续后均要将《入党志愿书》和备案表及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盖章备案。备案后,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下级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党建工作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党委建立党建督导制度,每年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科学制定发展党员规划,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党支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研究制定下一年的组织发展计划,并将发展计划上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基层党委(党总支)结合党员队伍结构、年龄、比例等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年度发展计划,每年一月份将发展计划和重点培养对象名单报党委组织部备案。不在计划内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十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在每年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对新生党员进行审查,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复审。对原单位在发展的程序、手续、党员条件等方面有疑点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向原审批单位的上级党组织发函调查。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将函调结果通知下级党组织,被调查单位两个月内无反馈的,被调新生党员所在党支部要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做出不予承认党员资格的处理,并报基层党委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主题词: 党员发展  工作细则  通知

打印:秦文                                      校对:党胜利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党委组织部                 2010年6月18日印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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