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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字[2007]12号关于处、科级干部免职后工作交接和安排事宜的规定

党组字〔200712          签发人:石千峰

 

 

关于处、科级干部免职后工作交接和

安排事宜的规定

 

为提高我院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水平,保证正常工作秩序,降低办公成本,发挥好已免职干部的作用,现就处、科级干部免职后的工作交接和工作安排等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一、处、科级干部免职后,应于正式宣布免职后三日内向接手其工作的人员或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完成全部工作交接手续。处级干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由分管、联系部门(单位)院领导主持,科级干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主持。

二、处、科级干部免职后,应于正式宣布免职后一周内向本部门(单位)接手工作领导或人员交接办公室及其一切办公设施、设备、书籍、文件和已办未尽事宜等。(物品交接,如资产管理部门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部门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三、处、科级干部免职后,本着编制从宽的原则做如下安排:任党政管理职务前从事教学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回原教学等专业技术工作单位,安排从事适宜适量的教学或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专职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处级干部,原则上应离开原工作部门(单位),由组织部、人事处与原工作部门(单位)或需用人工作部门(单位)协调安排适宜的工作;专职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科级干部,由原工作部门(单位)安排适宜的工作(其中: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科级干部原则上要离开原科、室)。

四、处、科级干部重新安排工作后,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如需安排办公室和必要办公用具的,由各部门(单位)自行解决,但不再按原职级干部标准进行配备。

五、处、科级干部免职后,应该调整心态、转换角色。做到帮扶年轻干部,不干扰年轻干部;带动、影响教职工积极向上,不阻碍、影响教职工积极性的发挥;以表率、榜样的言行,扎扎实实地做好部门(单位)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

六、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尊重、关心免职后的处、科级干部,又要敢于严格管理,大胆安排他们承担适宜的工作任务,切实发挥好免职后的处、科级干部作用。

七、落实上述规定实行责任制。落实处级干部规定:主管、联系院领导承担领导、协调责任;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承担直接责任;落实科级干部规定: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承担全权责任。

八、本规定适应于全院在职和已经免职的处、科级干部。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执行解释权在院党委组织部、院人事处。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 干部免职  工作交接  规定

  打印:  党胜利             校对:小波

                                               共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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