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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关心党的事业的表现。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还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我校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在职教职工交纳党费的基数和比例: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作为交纳党费的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基数为3000元(含3000)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

  基数为3000——5000元(含5000)者,交纳基数的1%;

  基数为5000——10000元(含10000)者,交纳基数的1.5%;

基数为10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2%。

  (2)离退休人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和比例: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基数为5000元(含5000)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

  基数为5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1%。

  2.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

  3.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基层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党员一般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6.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收入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8.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9.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0.基层党组织在收缴党员的党费时,要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数额,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11.各党支部按月收取党费并交上级党组织。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按季度将党费交学校财务处(代收),并将财务处收据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学校党委按规定比例向秦皇岛市委组织部上缴党费;并按基层党委(党总支)实际上缴党费的50%返还基层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员活动。

  4.各基层党组织使用返还党费,须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报党委组织部审核、登记、签字后,到财务处履行报销手续。

三、党费管理

1.全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

2.党费应当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存入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3.基层党委(党总支)要设立党费管理账目,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委员或组织员具体负责管理党费的收缴、返还和使用帐目要清楚。党费收缴和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党委组织部定期向各基层党组织公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5.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其它

1.未尽事宜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执行。

2.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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