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从2010年7月1日起,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将按校党委党组字【2010】14号执行。请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对本单位2010年1—6月份党员党费收缴情况进行核查,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党费的按规定足额收取,并于6月30日前交学校财务处。之前自愿委托由学校财务处代交党费的截至6月30日终止,自7月1日起由党员按月主动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同时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依据每位教职工党员6月份工资条中交纳党费的基数核算每月应缴党费数额,于6月30日前将报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党员本人按核定数额按月及时交纳党费,基层党组织按规定及时收缴党费。党员个人交纳党费基数发生变化后,党员本人应按规定于该月重新核算交纳党费数额并足额交纳。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将党员党费变化情况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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